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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导读:借贷纠纷中,借条、借款合同、转账记录往往是证明借贷关系的关键证明。而实际生活中,很多发生于亲友、熟人之间的借贷行为,往往会出现仅有一张借条、或借条缺失不完整、或仅有转账记录的情况。
此类情况下的借贷纠纷案件,如何主张借贷关系的成立往往是实践中的难点,也是广大出借人关心的焦点。
此前的文章中,给大家详细讲述了仅有一张借条如何主张还款的情况:仅凭一张借条要求还钱,法律会支持吗?来看最高法院怎么说
如果仅凭转账记录要求还钱,法院会不会支持呢——
第一种情况:“投资”和“借贷”关系难以区分时借款和投资分属不同的法律关系,因此对应不同的法律后果——
如果是借款关系:那么借款到期后,出借人有权收回本金和利息;而如果是投资关系:意味着风险利润共担,那么投资人要撤回投资就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那么司法实践中,对于一方主张是“借款”,另一方主张是“投资款”的情况,法院会如何审理裁判此类案件呢?
——这时候就涉及到双方的举证责任了:
如果仅有转账凭证而原告方主张是借款的,就要拿出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的合意(可以是聊天记录或者一些视听资料),如果原告方能够充分举证,且被告方无法合理抗辩的,那么此时当认定借贷关系的成立;如果原告方无法举证或者举证不利的,而被告方能够提供合理抗辩来证明该转账并非借款的,那么此时就无法认定借贷关系的成立。
第二种情况:恋爱关系中,一方父母给另一方的非彩礼性质的金钱时对于此类情况——双方是恋爱关系,在恋爱期间,一方父母给予另一方的转账——如何定性的问题,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通常要结合具体案件,力求兼顾公平和公序良俗:
对于特定节日一方父母给予另一方的小额转账,一般认定为赠与关系;而对于一方父母给予另一方的大额转账,则要看双方之间的是否存在明确的借贷合意;此时如果一方父母主张是借贷关系的,当承担举证责任,即有没有证据证明该款项是借款,对应的收钱方也要提供合理抗辩,拿出证据证明该款项并非借款。
于此同时,如果借款是恋爱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或者有证据可以推定为是共同意思表示的,并且钱款用于了双方共同生活、生产经营的,那么此借款当由恋爱双方共同承担。
第三种情况:员工向公司借支款项时借款和借支行为并不是同一法律关系:
借款关系:借款到期后,出借人有权收回本金和利息;借支关系:是单位内部的财务行为,指的是员工向单位财务部门预支钱款用于单位事务的需要;司法实践中,对于公司财务转账给员工的行为,是借支关系还是借款关系的关键,在于:该笔钱款的实际用途。
如果原告方(公司)无法举证证明该款项并非用于公司事务,同时员工能够提供合理抗辩来证明该款项用于了公司事务,那么此时该款项当认定为(公司内部的)借支关系。
此时,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不成立,公司也无权要求员工返款借款。
结语:单一的转账行为,往往难以直接认定借款关系。司法实践中,如果仅有转账记录,而无法提供借贷合意的证明,此时法院不会直接认定双方借贷关系成立。
而借贷合意的证明,法官通常会结合案件事实和证据之间的关联程度、以及证据本身的可信度和说服力、以及证据之间的联系等多个方面来综合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