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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三包规定,是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2年12月29日颁布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总局令第150号),也称“汽车三包法”。该规定于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汽车三包是销售者按照《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对家用汽车产品在包修期内和三包有效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包责任主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责任,由销售者依法承担。
三包责任内容包括:包修、包换、包退。
质量问题,是指家用汽车产品出现影响正常使用、无法正常使用或者产品质量与法规、标准、企业明示的质量状况不符合的情况。
家用汽车如果出现质量问题,按照《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解决、处理。
(1)家用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出现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或燃油泄漏情况的。
(2)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修理了2次,故障仍未排除或者又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的。
(3)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发动机、变速器累计更换2次后,或者发动机、变速器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要注意的是发动机、变速器与其主要零件更换次数不重复计算。
(4)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车身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
(5)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修理时间累计超过35日的,或者因同一产品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5次的,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由销售者负责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