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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辞退还傻乎乎填了离职申请(公司辞退我却让我写辞职书)

2022-04-11 651 天才饕餮
被辞退还傻乎乎填了离职申请(公司辞退我却让我写辞职书)

站点名称:被辞退还傻乎乎填了离职申请(公司辞退我却让我写辞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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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周,我被公司解雇了。在人事部的建议下,我写了辞职报告。(为进入下一个公司,公司不解除辞职证明上的辞职理由。人事说,我写辞职报告,公司不会违约,赔偿金会给我。

前两天我在网上说起这件事,很多网友给我留言告诫我:

1.不要写辞职报告。如果提交了辞职报告就是主动辞职了,主动辞职没有赔偿。

2.没有拿到赔偿金,啥都不要签,尤其是离职申请(这个签了,啥都没有了)

3.宁愿相信劳动合同法都不要相信企业。你真的还想象不到现在的企业有多坏。

4.又一个被公司HR忽悠了,被忽悠了还感激不尽,本来是可以拿到双倍赔偿金的,结果变成人家爱给就给,不给也合法的了!这个社会套路太多

其实我也是很后悔,被辞退还傻乎乎填了离职申请。心里是非常难熬的,甚至一度失眠到天亮,就怕公司真的不给了。

首先,我们先来了解下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经济补偿的16种情形。

这16种情形公司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在下列劳动合同解除、终止或无效的情形中,劳动者可以获得经济补偿。依照方式不同,分为三大类别: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和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劳动者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因此解除合同的;

(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因此解除合同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劳动者因此解除合同的;

(5)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劳动者因此解除合同的;

(6)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劳动者因此解除合同的;

(7)因用人单位过错,致使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

(8)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劳动者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因此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或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后解除劳动合同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因此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或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后解除劳动合同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用人单位因此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或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后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5)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后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要求续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

(6)用人单位宣告破产致使合同终止的;

(7)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导致合同终止的。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02 具体算法及遵照的原则

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

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前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用公式表达就是:经济补偿=在职年限×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月工资

需注意,这里所说的工资,应当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有些用人单位仅以基本工资或最低标准工资作为经济补偿的计算基数,是不合法的。

举个例子来说明:

张三2008年1月1日入职A公司,2013年4月30日因公司裁员而解除了劳动合同;张三在2013年4月30日之前的十二个月的工资总收入为72000元。

由以上条件可知,张三在公司的在职时间为5年4个月,计算经济补偿的在职时间为5.5年;他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月工资为6000元。

那么张三的经济补偿为:6000元/月×5.5月=33000元。

如果张三是在2013年7月31日被裁员的,那么张三的在职时间为5年7个月,其计算经济补偿的在职年限就是6年。其他条件不变,他的经济补偿为:6000元/月×6月=36000元。

劳动者月工资过高的经济补偿算法,遵循以下规则: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同样举个例子来说明:

因为2008年之前的在职年限,在计算经济补偿时,适用08年以前的规定,所以,尚不能举出现实中能适用此情形的例子。那不妨举一个未来的例子:

假设2022年,现行劳动合同法仍然适用,且未对本项计算规则进行修改。

李四2008年9月1日入职B公司,2022年8月31日因其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调岗后仍不能胜任工作,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李四在2022年8月31日之前十二个月的工资总收入为480000元,假设当地2021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2000元。

由以上条件可知,李四在公司的在职时间为14年,他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月工资为40000元,高于当地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月工资的3倍。

所以,计算李四经济补偿的工资基数只能是当地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三倍,且他计算经济补偿的在职年限只能为12年。

那么李四的经济补偿为:12000元/月×3×12月=432000元。而不是40000元/月×14月=560000元。

03 特别注意

我们需要特别注意的一点,2008年前后经济补偿的计算适用不同的规则,应当分段计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7条规定,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补偿年限从本法施行之日即2008年1月1日起计算,2008年1月1日之前的经济补偿问题,依照2008年1月1日之前的规定执行。

所以,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是分段计算的。

这里还是举个例子,来说明问题。

赵六1993年1月1日入职C公司,2010年3月15日,由C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经双方协商后,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已知赵六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月工资为5000元。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双方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在职年限每满一年向劳动者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但根据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赵六从1993年到2008年已经有15年的在职年限,但根据2008年之前的规定,赵六在2008年之前的在职年限只能补偿12个月工资。

所以,赵六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为:5000元/月×2.5月+5000元/月×12月=72500元。

以后在遇到被公司辞退或者离职的适合,千万不要在被辞退还傻乎乎填了离职申请了,看看以上16中情况,是否符合,如果符合那么就要向公司索赔补偿金。